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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日说法 | 关键物证灭失一年后,大法官抽丝剥茧,找出新证据……

2017-12-05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

来源|CCTV今日说法(微信号:cctvjrsf)


今日大法官




死刑案子人命关天

我们要对生命负责


 失踪的亲人

3月的哈尔滨,气温仍在零下十度左右,一位孕妇在寒冷的街头,焦急地寻找自己的亲哥哥。


这名孕妇叫高峡,她的哥哥高峰是一名面包车司机,几天前出去拉活后,失去了音信。


高峰是高家唯一的男孩,年逾四十没有成家。2016年3月25日,高峰像往常一样,凌晨四五点钟就出门拉活了。然而这天早上,往常8点多回来吃早饭的高峰,迟迟到晚上都没有回来,手机也一直关机。


焦急等待一夜后,第二天一早,高峰家人就报了警,决定去高峰经常拉活的地方寻找。和高峰一起拉活的司机老李称,当天凌晨5点多,两个年轻人上了高峰的车,向变压器厂方向驶去。但高峰家人搜遍沿街的监控,依然一无所获。



直到高峰失踪的第八天,他的面包车终于被找到了。 


2016年4月1日清晨,居民王玉生报警称,在道里区一处废弃的建筑工地上,发现了一辆被烧毁的面包车。车辆被烧得只剩下空壳。 



经车架号对比和高峰家人的辨认,这正是高峰失踪时驾驶的车辆。进一步勘查发现,车玻璃碎片上有疑似血斑。警方推测,高峰遇害的可能性很大。 

杀人案背后的阴谋

警方通过多方侦查,锁定了两名嫌疑人,分别是连永亮和刘海明。4月2日下午,两人在家中被抓获。


警方调查发现,连永亮和刘海明是在建筑工地打工时认识的。连永亮因为妻子临产,觉得自己手头不宽裕,于是打电话跟刘海明商量,准备想办法弄钱。


3月24日,也就是案发的前一天,连永亮和刘海明出去买了帽子、口罩、手套、绳子,刘海明准备了刹车线,两人喝了一夜的酒。


2016年3月25日早上,他们以雇车拉活为由,将高峰骗到连永亮家租用的菜园里,按照预先设计的方案对高峰动了手。



在确定高峰死亡后,他们搜出了5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。又将尸体埋在菜地边上。


尽管两名嫌疑人对杀害高峰一事供认不讳,然而在警方调查中,却发现了疑点。


连永亮家里开了两个蔬菜水果摊,每个摊点的收入都在五六千元左右。而刘海明自己做装修工,妻子做英语家教,每月也有几千元的收入。在当地能拥有这样的收入状况,已经非常不错。他们为什么要抢劫并杀害一个经济条件甚至不如自己的“拉脚师傅”呢?


负责审理此案的石时态大法官发现,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高峰,并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。


他们真正要抢劫的是连永亮的邻居,老周。老周是从事种植业的老板,资产不菲,无意间向连永亮说过,卡里有几十万的存款。



连永亮和刘海明计划的是用迷药把老周迷倒,运到别的地方,再问他银行卡密码。按照这个计划,他们首先需要弄到一辆车。因此他们去顾乡劳务市场,抢劫并杀害了高峰。


在杀害高峰后,连永亮让刘海明用抢来的钱去买了迷药。但因为高峰的家人在四处寻找高峰和他的车辆,甚至找到了连永亮家开的蔬菜店,使得连永亮不敢再继续使用高峰的面包车,只能将其烧毁。因此,抢劫老周的计划也被搁浅了。


2017年3月31日,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,以抢劫罪判处连永亮死刑,立即执行,刘海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,限制减刑。连永亮不服,提起上诉。

重现的物证

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,由石时态大法官和孙冰、周波法官组成合议庭,石时态担任审判长,主审这起案件。


大法官石时态在阅卷中发现,这个案件还存在一些疑点和不足。他认为,一审认定连永亮、刘海明犯抢劫罪的主要事实是清楚的,证据也能够形成锁链。但如果从死刑案件角度看,证据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。


2017年9月18日,石时态大法官在哈尔滨道里看守所,提审了两名被告人。发现本案果然还有两个极其重要的物证,一个是被告人刘海明作案时装工具的背包,另一个则是勒被害人的手闸线。


连永亮交代,做完案后,他把扳手和砖头随手扔了,然后把手闸线和他们穿着的带血的衣服,包括车里的带血的座垫等,都扔进案发现场小房子中的灶坑里烧了。而这些物品,恰恰是证明被告人杀害高峰的客观有力的证据。


9月19日,大法官石时态带领合议庭的法官,前往变压器厂附近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,组织人员在案发现场的灶坑搜索,由于灶坑后来一直使用,确实没找到手闸线或被烧衣物的残迹。



手闸线已被销毁,此时,石时态大法官决定将搜寻的重点,放在刘海明带到作案现场的背包上。通过搜查,警方在连永亮家中,找到了一个疑似带着血迹的背包。


经刘海明辨认,这个包是他带到作案现场的包。而哈尔滨市公安局技术中心DNA鉴定显示,双肩包上深褐色的斑迹,正是受害人高峰的血迹。



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为,这个背包是证明,连永亮、刘海明曾经到达过案发现场,并且杀害了高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。



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上诉人连永亮、被告人刘海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。本案系共同犯罪,二人均系主犯。连永亮首先提起犯意、选择作案目标、策划抢劫过程、准备作案工具,与刘海明共同致死被害人,翻找并支配、处理所抢被害人钱款、手机,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更突出,作用更大。


连永亮所提不能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、作用更为突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同辩护意见,经查,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连永亮在共同犯罪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,对连永亮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


连永亮提出其检举刘海明具有杀人行为,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,经查,连永亮检举的线索不具体、不明确,未查证属实,连永亮不构成立功,其所提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,不能成立。


连永亮在抢劫过程中致一人死亡,主观恶性极深,手段极其残忍,罪行极其严重,应依法严惩。连永亮所提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被告人刘海明参与预谋,准备作案工具,首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,共同致死被害人,一审已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对其依法处罚。刘海明辩护人所提对刘海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不予采纳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。审判程序合法。
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,本裁定即为核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明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对刘海明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。
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,本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连永亮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,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

大法官说

记者: 我们知道你平时作为院长,工作是特别忙的,那么为什么能够像这样频率很高地来审理这些案件呢?


石时态:去年我们省高级法院,实行员额制改革,从311名法官,选择了168名法官,我也是其中的一名法官。所以我觉得作为院长,再忙也一定要回归一线,应该要带头办案,承担办案的任务,要多办案,办好案,特别要办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这样的案件,为我们的全省法官做出表率,这也是我们落实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的要求,落实最高法院要求的我们的一个做法。



记者:您对证据,尤其在刑事案件当中,对证据证据链的要求实际上是达到了一个最高的标准?



石时态:应该说我承办这个案件,当时就感到责任重大。因为我通过看卷感觉到,就是杀人抛尸的整个过程之中,在这个现场,缺乏他们到现场的证据,这个证据是非常关键的。对办理案件,特别是刑事案件,尤其是死刑案件,必须达到最高的标准,绝对不能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。



案件来源:《今日说法》节目《无法回头》

实习小编:马嘉阳

维护:宋小军

主编:张颖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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